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背景下的消费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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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金融一般是指以消费者或者家庭为服务对象,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包括住宅按揭贷款,因为住房消费兼具了消费与投资的双重功能。本文采用广义的消费金融概念,且考虑其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的重要性,将其置于消费金融的核心地位进行研究。

消费金融的出现打破了即期消费的流动性束缚,提供了一种新的跨期消费模式,可以帮助消费者以更快的速度得到更多的消费产品或服务。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消费金融的发展既能满足居民合理消费的金融需求,同时也是金融业自身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行必要结构性调整的内在需要。发展消费金融能够较好地促进金融体系的资产结构多元化,抵御经济周期性风险,改善金融业盈利模式。作为社会资金配置中枢的金融体系,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发展消费金融正好可以优化城乡居民的消费环境,增强居民现期消费能力,熨平消费周期波动,提高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制约因素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在扩大内需和住房体制改革的历史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启动了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大幕。此后,我国消费金融快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以来,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出口和外需萎缩,随着国家鼓励扩大内需政策的陆续启动,我国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和无担保个人贷款等出现强劲增长。

(一)我国消费金融的发展现状。我国消费金融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一定规模。截至2013年底,消费性贷款余额为12.97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18.04%,无论其规模还是占比都有明显提升,初步形成了以住房按揭贷款为主体,信用卡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综合消费贷款等多种贷款品种组成的消费信贷体系。但是,我国消费金融发展水平仍远远滞后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现实需要。展望未来,伴随着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城镇人口不断增加,青年消费群体逐渐成长,传统消费观念不断改变,通过消费金融适度提前消费的理念将越来越为民众所接受,加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征信体系的完善,也将使消费金融业务效率显著提高,我国消费金融发展面临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二)制约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因素。国际经验表明,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往往是经济发展和政策推动的共同结果,而经济发展阶段是消费金融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把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分为六个阶段:传统社会、准备起飞阶段、起飞阶段、趋于成熟阶段、大众消费阶段、超越大众消费阶段。经济起飞阶段储蓄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劳动者多成长于物质贫乏时代,形成了节俭习惯,但随着第二代加入劳动力队伍,消费率自然上升。因此,我国当前消费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具有经济发展所处阶段的客观原因,同时鼓励消费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供给不足,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从消费金融需求角度看,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较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是影响居民参与消费金融的主要障碍,其中住房消费的挤出效应尤为明显,导致其他方面的有效消费金融需求不足。加上传统的“量入为出”观念,居民更是倾向于增加储蓄,减少消费支出,消费金融发展受到需求层面的制约。从消费金融供给角度看,商业银行缺乏从事一般消费信贷的热情;专业性消费金融公司刚刚起步,自身规模和可提供的信贷种类有限;消费金融二级市场发展缓慢,消费金融资金来源受限,金融机构存量消费金融资产难以及时变现或分散风险。这些都不利于满足消费者多期限、多种类的消费金融需求,限制了消费金融市场进一步深入发展的能力。

此外,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有待完善,鼓励信用消费的激励措施和差别化监管政策较少,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有待健全。这些政策因素,也使得消费者在与工商企业竞争有限金融资源的过程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

  推进消费金融均衡发展的路径选择

国内外实践和理论研究表明:一方面,消费金融可以帮助消费者解决即期消费的流动性束缚,成为拉动消费需求的重要动力;另一方面,消费金融盲目发展也可能带来消费者过度负债,导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上升等问题,美国次贷危机就是一例。基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历史背景,应沿着鼓励发展与防范风险两条主线:既要引导消费金融发展,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得到更多金融层面的支持;也要借助必要的制度设计和防范措施,规避和分散消费金融风险,努力寻求消费金融的平衡发展之道。

(一)平衡消费金融与财税政策在促进消费方面的功能。从政府角度而言,除了要完善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等外,利用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是在现有条件下刺激居民消费的主要政策手段。近年来,为了扩大内需,中央和地方相继出台了家电、摩托车、汽车下乡财税补贴,以及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政策,在国际金融危机期间,一些省、市还出台了鼓励住房消费的政策。这些政策措施对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相关产品消费增长发挥了显著作用。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政策在促进和引导居民合理消费方面同样具有巨大潜力。从成熟市场发展经验和国内实践来看,消费金融对于优化居民跨期消费选择,促进潜在消费能力提前释放,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等具有突出作用。因此,促进合理消费不仅要发挥财税政策的激励作用,同时也要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充分发挥金融在促进消费、挖掘内需方面的积极功能。

(二)平衡消费金融产业发展与消费金融的风险防范。与发达市场相比,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相对滞后,应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加大对消费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和相关机构拓展消费金融业务,满足居民消费升级需求,最终推动经济持续增长与转型。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消费金融虽然在促进消费方面具有积极功能,但其本身不会也不能解决居民消费面临的所有问题,相反其蕴含的相关风险同样应引起足够重视。首先,消费金融本身并不直接创造消费能力,完全依赖金融的消费是不可持续的。其次,消费信贷本身不直接产生现金流,其偿还能力取决于消费者自身信用。第三,随着消费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和竞争的加剧,加之政府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中低收入者借助普惠金融、金融创新等进入金融消费市场,导致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发展消费金融绝不能脱离实体经济发展,以避免过度依赖消费及消费金融引发风险和危机。

(三)平衡消费金融可获性与维护消费金融公平性。促进消费金融均衡发展应当有两个维度:消费金融的可获性和公平性。一方面,要促进消费金融服务的可获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在现代人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能否获得一定的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直接关乎消费活动能否正常进行,特别是如果没有住房抵押贷款,则普通居民在房价高企的现状下很难进行住房消费。足够的消费金融资源已成为现代人消费生活的重要依赖,促进尽可能多的群体获取金融资源,是消费金融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促进消费金融的公平性。当前强调消费金融的公平性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各类创新带来了金融产品的日益复杂化,这在扩大金融消费选择空间的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大,也给金融消费者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以次级按揭贷款为例,它的出现使得很多本不具有购房能力的美国人获得住房,但在经济衰退时,这些中低收入家庭不但丧失住房,而且也因其杠杆率而丧失了本来的权益投入。因此,均衡的消费金融模式既要考虑消费金融的可获性,同时也要维护金融消费过程中的公平性,促进消费金融持续稳健发展。

  积极稳妥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的政策建议

基于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路径分析,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积极而稳妥地加快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进程,为实体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一)发展多样性的消费金融机构。一是积极发展专业性消费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是成熟消费金融市场的主体,以其专业化服务占据了重要市场份额。以美国为例,它是仅次于存款类机构的第二大消费信贷供给主体。在监管手段可行、安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建议监管机构适当降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促进专业性消费金融公司大力发展。二是鼓励商业银行发展消费金融。鼓励各类商业银行之间合理竞争,以满足多样化的消费金融需求,同时也通过竞争降低信贷成本,增加消费者福利。三是引导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开展县域消费信贷业务。适应城镇化战略需要,鼓励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在尊重市场原则下,对个人发放信用贷款,努力开拓我国县域及农村消费金融市场。

(二)增加消费金融市场产品种类。在消费信贷产品上,应以消费者为核心构建消费金融产品体系,在不同阶段提供不同的消费金融产品,如教育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婚庆贷款、旅游贷款、医疗贷款等。结合住房按揭贷款等重点消费金融产品完善相关交易规则,增强住房按揭贷款的消费属性,给予首套房贷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减少住房按揭贷款对其他消费金融需求的挤出效应。完善信用卡管理办法,确保发卡机构信用卡章程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取消信用卡欠款“全额罚息”等不合理规定。注重消费金融产品创新,借鉴国外开办反向按揭贷款业务的经验,设计研发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向按揭贷款金融产品,以适应老龄化时代的消费金融服务需求。提高非信贷类消费金融产品的开发能力,完善消费信贷保险(放心保)等。

(三)利用互联网金融降低消费金融交易成本。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为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它通过海量数据库的建立、现代科学技术与云计算的运用,能够显著减少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性问题,降低消费金融的交易成本,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增加交易的便捷性。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下,应积极推进互联网金融与消费金融的有效结合,研究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和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金融发展。

(四)保护消费金融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覆盖消费金融交易全程的、系统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事先应建立合理的消费金融规则,合理分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事中加强金融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健全消费者保护的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消费金融产品虚假宣传、捆绑销售(搭售)、不合理收费、违法催收债务等行为的监管。事后提供快捷、高效、无偿(或低成本)的消费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此外,应加强消费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确立政府部门在公众金融知识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建立多方参与的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增强消费者理性消费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消费金融体系安全。在大力发展消费金融的同时,也要汲取美国消费金融的经验教训,提倡适度负债,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消费金融体系安全。金融机构应根据消费者收入水平、信用状况合理确定消费信贷的上限,防止消费者过度负债。要积极拓展消费信贷证券化试点,建立健全消费金融二级市场,增加消费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降低消费信贷机构的融资成本。积极开办与消费信贷有关的保险业务,如信用人寿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分散负担消费金融信用风险。前瞻性地开展个人破产的立法研究,加快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确保那些背负过度债务的市场主体及时退出。此外,作为金融稳定与安全的重要衡量指标,宏观上应当密切关注居民债务比率的变动趋势,并提早采取防范措施。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王钢 张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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