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新闻官协会:2013年美国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调查报告

Women pro-choice protesters gather in judges' gowns and hold gavels outside the Supreme Court in Washington.

新媒体时代改变了司法的理念、程序、方式,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风险和困惑。本周刊从本期起推出“新媒体与司法”栏目,介绍新媒体环境下域外司法正义实现的方式及在相关理论、制度和实践方面的最新探索,敬请关注。

本期刊登《美国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调查报告(2013年)》。2013年8月,美国法院新闻官协会(CCPIO)与全国州法院中心(NCSC)以及俄亥俄大学新闻学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法官和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中体现的美国法院利用新媒体方面的缓慢发展与目前我国法院利用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的迅猛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美国法院对于新媒体可能引发的对公正司法、职业道德的影响和风险给予了高度关注,这对我国法院尽早研究相关问题、防患未然也具有一定启示意义。——法律文化周刊

新媒体时代改变了司法的理念、程序、方式,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风险和困惑。本周刊从本期起推出“新媒体与司法”栏目,介绍新媒体环境下域外司法正义实现的方式及在相关理论、制度和实践方面的最新探索,敬请关注。

本期刊登《美国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调查报告(2013年)》。2013年8月,美国法院新闻官协会(CCPIO)与全国州法院中心(NCSC)以及俄亥俄大学新闻学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法官和法院使用新媒体情况的调查报告。报告中体现的美国法院利用新媒体方面的缓慢发展与目前我国法院利用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工作的迅猛发展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同时,美国法院对于新媒体可能引发的对公正司法、职业道德的影响和风险给予了高度关注,这对我国法院尽早研究相关问题、防患未然也具有一定启示意义。——法律文化周刊 

科罗拉多州的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在YouTube视频网站上上传相关视频,作为驳倒控方、打赢官司的一种诉讼策略。他还不时教其他律师使用“YouTube司法”(类似于“媒体审判”)的技巧。他说:“新媒体是一支神奇的法槌,它将改变整个司法世界。”

的确,当今世界媒体与司法制度都处在变化之中,而本报告将通过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视角告诉读者这些变化是如何影响法院的。

从律师将新媒体作为诉讼策略,到法官在脸书(Facebook)上遇到的职业道德问题,乃至法院自身面对传统媒体日渐衰落的形势而开发新媒体工具作为联系民众的手段,2013年无疑是重要的一年。法院和法官继续从新媒体带来的挑战与机遇中寻找自己的出路。

一、问卷调查情况

2013年6月18日,美国法院新闻官协会通过全国州法院中心的电子邮件系统,向1.5万名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发送了调查问卷。截至7月3日,共收到来自48个州与哥伦比亚特区的回复1550份。其中,31.5%为法官,其他68.5%为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诉讼过程中的监护人、律师、教授、法律图书馆人员等。通过调查问卷,主要了解法官和法院与新媒体打交道的经历,他们对变化的媒体环境有何期待,以及新媒体对司法产生了哪些影响。调查结果表明,法官既看到了视频分享网站、博客、微博等在增进民众对法院的理解方面的好处,同时法院和法官对于脸书、推特(Twitter)等工具的普遍使用对职业道德和公正审判带来的潜在威胁也持十分谨慎的态度。

(关于问卷调查结果的具体数据暂略。 编者注)

二、主要观点

通过调查,本报告形成以下主要观点:

1.法院和法官使用脸书的数量自2010年至2012年持续增长之后,2013年出现回落(2010年为6.7%,2012年为13.2%,2013年为11.3%)。

2.推特和脸书是目前法院使用最为广泛的新媒体工具。

3.YouTube视频网站在向无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解释法院工作程序方面的作用超越了推特和脸书。

4.法院正尝试制定关于在法庭里如何使用社交媒体的规则,以规范这种沟通交流方式(45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已制定了管理法庭内使用社交媒体的办法)。

5.多数受访者认为,法庭里应当禁止使用移动通讯设备,不得允许旁听公众和当事人在法庭里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进行交流(即使是在设备静音状态下)。

6.多数受访者认为,即使是传统媒体,也不应当获得在法庭里优先使用社交媒体进行传播的特权,包括微博、短信、电子邮件或录音等。

7.受访者同意传统媒体对庭审活动进行录像、照相的比例明显提高,这可能是因为录像、照相是传统媒体的基本报道方式,这就迫切需要法院对于法庭影像的使用方式作出规范。

8.多数受访者认为,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关于新媒体技术的培训,以便更好地利用这些工具为法院服务。而且,绝大多数(90%以上)受访者相信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相关培训主要是为了确保新媒体技术不会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不当影响。

9.调查结果中也出现了一个矛盾的结论,因为有很多受访者认为社交媒体对于司法工作的向外延伸功能并非“必需”。

10.法官以私人身份使用脸书的数量明显多于其以职业身份使用的数量。例如,37%的受访者只是“马甲”阅读,23.1%在私人脸书上发表评论,而只有9.83%的受访者以其职业身份通过脸书“马甲”阅读,5.33%以职业身份发布或转发消息。推特的使用情况也大致如此。当然,以私人身份使用YouTube的情况最为普遍。

11.为竞选法官而使用社交媒体的情况比起法院自身使用社交媒体更为保守(使用者只有20%以下)。

2013年2月21日,美国律师协会(ABA)的职业道德委员会发布了《第462号意见书:关于法官使用电子社交网络媒体问题》。该意见书认为,“法官可以参加电子社交网络。但与处理其他所有社会关系一样,法官必须遵守《司法行为准则》的相关条款,防止发生可能损害法官独立、清廉、公正的情形,防止出现形象不当、不公的情况”。该意见书的内容与各州的法官职业道德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十分相似。

三、具体事例

调查过程中,协会收集到若干相关案例。这里选择几个典型案例以示说明。

案例一:得克萨斯州第五区上诉法院在一份判决中认为,尽管法官在脸书上与一名刑事案件被告人的父亲有过接触,但这并不能必然导致对被告人的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根据该法官介绍,他在脸书上收到了被告人的父亲请求法官对其儿子从宽量刑的信息。但是,法官在作证时说,他与被告人的父亲并不熟识,而且当他收到这条信息时,他立刻在线回复该被告人的父亲,明确指出这条信息违反了“禁止法官与一方当事人单方接触”的原则。法院认为,“任何一个了解该案事实的正常人都不会认为这位法官在与被告人的父亲有此接触之后丧失了其公正立场”。而且,“法官与被告人的父亲只是一般相识,虽然脸书交流的确会造成不公正的嫌疑,但这种嫌疑已被法官的及时处置一扫而光了”。

案例二:2012年6月,新罕普什尔律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发布了一项意见书,认为该州的职业道德准则并不禁止使用社交媒体对证人进行调查,但同时对这种行为作了明确限制。意见书指出,“律师必须遵守在其他情境之下适用的相同规则,包括诚实、公允、尊重第三方权利的规则。律师必须对于使用社交媒体的价值与风险有所了解,因为在享受使用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中存在与证人进行非故意的、误导性的交流的风险”。

案例三:库亚霍加县的助理检察官布罗克勒因错误行为而被开除。2013年6月,该助理检察官注册了一个虚假脸书账号,假装自己是一名妇女,并参加了另外两个妇女的脸书聊天。但是,他做这一切的目的只是为驳斥辩方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在谋杀犯罪现场的证据。该县的检察官认为,布罗克勒助理检察官的行为违反了职业道德,“给这一职位抹了黑。布罗克勒制造假证,对证人撒谎,也对其他检察官撒谎,影响了检方侦办该谋杀案的时机”。布罗克勒为自己辩解说,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执法机关使用某些看似不合适的手段获得证据,早已是这里的习惯做法,而且他的行为最终会给公众带来福祉。

案例四:陪审员是否在YouTube上看过与案件相关的视频,也会成为推翻原判的理由。在哥特里夫亚骚扰其前女友一案中,被告人获刑7年。被告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之一,是一名陪审员指认另一名陪审员的女儿在YouTube上找到了关于这场殴斗的录像,而法院的一名法警说这名陪审员可能观看了这段录像。而且,哥特里夫亚提供了YouTube网上的观看次数的记录,说明在庭审开始后的第二天,该视频曾被多次点击播放。但是,俄亥俄州第12司法区上诉法院认为,因为没有证据证明陪审员曾观看过这段视频,所以陪审员并没有不当行为。

四、法院与法官的实践探索

1.全国州法院中心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法院如何使用社交媒体的综述,列举了25家法院的行政管理局使用社交媒体作为平台的情况。2013年早些时候,该中心曾对联邦法院系统的书记官长作了关于社交媒体使用情况的问卷调查,有三分之二的法院作了回复。在这135个回复的法院中,只有21家法院(占15.6%)说自己使用了社交媒体,但另有17家(占12.6%)说他们将来准备开始使用社交媒体。

2.2012年10月,当气象台预报“辛迪”台风即将袭击美国东部海岸时,台风经过沿线的法院纷纷使用社交媒体向所在社区实时提供信息更新,包括法院关闭的时间,以及陪审员、律师和当事人需要知道的其他安排。

3.一名联邦法官于2013年加入了由各地法官组成的一个很小的群体,定期发布博客。美国地区法院资深法官考普夫于2月开设了博客(名称是“大力神与裁判”)。在俄亥俄州,米迪那县的金布勒法官从2006年就开设个人博客,所发内容大都是他所在地区的上诉法院的判决概要。俄亥俄州最高法院法官朱迪·安·兰辛格于2010年开设了名为“朱迪法官”的博客,作为向初中和高中学生讲解司法制度的平台。

4.各州的司法业绩评估委员会网站在2013年备受关注。18个州建立了司法业绩评估项目,用于帮助法官改善其工作表现,提高司法公信,或者让那些决定其是否能够留任的人了解该法官的情况。在2012年法官选举中,至少有4个州的司法业绩评估委员会使用了社交媒体以增加委员会的知名度,扩大公众对自己的了解。有两个州依照科罗拉多州2010年开始制作的“认识你的法官”节目的模式,也开始制作自己的视频作品。北卡罗莱那州制作的视频上传到YouTube网站,并放在州律师协会的网站上。而犹他州的视频则放在该委员会的脸书网页上。

5.使用YouTube的法院有所增加,但数量并不大,而且主要用于公布信息、法律教育、社区延伸等。在2013年调查报告中,使用YouTube的法院占6.6%,其中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美国联邦法院管理局最为成功。夏威夷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李克廷沃德直接在YouTube上发布一年一度的州司法工作报告的讲话。这也是全美国第一次通过社交媒体发表重要的司法演讲。密执安州最高法院的公共信息办公室自2012年12月在YouTube和法院网站上建立了“密执安法院”频道,在线发布系列视频。该系列视频的主要目的是告诉其所服务的人民,在密执安法院每天都发生些什么。

6.在2013年的法律日(Law Day)期间,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统的几位首席法官们举办了第二次推特聊天活动,而2012年举办的推特聊天实属全国首例。

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在推特上专门开设“#问事首席”(#AskTheCJs)专题,回答律师、记者、居民对多个话题提出的问题。

7.俄亥俄州最高法院的公共信息主任克里斯·大卫于2013年发表了一篇文章,题目是《在线法律报道的未来:法院只通过判决说话吗?》该文分析传统媒体对法院报道的大幅度下滑以及法院越来越多地使用新媒体与公众联系的情况。作者预言,越来越多的法院会把自己的沟通交流工作转化成更像“信息服务”一样的工作,以填补传统媒体报道衰退而留下的空间。“当今的法院正在形成一种共识,即:在传统媒体日渐势微、新媒体日渐发达的时代,为了让法院更加公开透明,为了让程序更加简便易懂,法院不得不亲自上阵,在信息公开方面更加积极主动”。

例如,俄亥俄州最高法院于2012年启动了“俄亥俄法院信息”项目,成为涵盖该州所有法院新闻的一个综合性、多媒体、多平台的项目。该项目的受众既包括司法人员、法律工作者,也包括普通民众。这一项目每天都发布俄亥俄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的案件审理情况,公布法官的任命情况和职位空缺公示,诉讼规则的修订情况,司法系统的行政活动和项目进展,以及其他专题报道。该项目具体包括“一个网站”、“一本月刊”、“一套电视节目”、“一个脸书主页”和“一个推特账号”。

五、结语

自美国法院新闻官协会2010年第一次进行新媒体使用情况调查以来,新媒体的发展正在加速,而法院的兴趣与参与度也在相应增加。各地法院持续不断地尝试使用各种社交媒体和其他新型传播工具扩大与公众的联系,实现司法公开透明,让公众更了解司法。与此同时,律师、法官以及法院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特别是如何平衡新媒体使用与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职业道德之间的关系。2013年的新媒体调查报告表明,美国的司法系统对于新媒体的潜在力量持乐观态度,同时也在谨慎地防备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编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感谢支持199IT
我们致力为中国互联网研究和咨询及IT行业数据专业人员和决策者提供一个数据共享平台。

要继续访问我们的网站,只需关闭您的广告拦截器并刷新页面。
滚动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