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40:2013年中国互联网金融展望

我们将探讨一个政策应用问题:如何用互联网金融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我们先从一个现实例子——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出发,以其为蓝本提出设计方案,并进行分析。

理想方案

温州市民营经济发达,民间借贷活跃,每年都有大量民间资金交易发生,其主要形式有亲友间借贷、企业集资等形式的直接借贷和通过民间信用中介人、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发生的间接借贷。活跃的民间资金交易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也隐含着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给地方政府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

2011年秋温州市发生“跑路潮”后,温州市政府向国务院申请进行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并得到批准,确定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十二项主要任务,其中第一项就是“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此项任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设立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温州市鹿城区承担该项试点工作。2012年4月26日,温州市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正式成立并开始营业。

服务中心由鹿城区工商联牵头22家鹿城优质民营企业主导来组建,以公司化形式运营,注册资金600万元,由14家法人、8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服务中心吸引民间资金供求双方和咨询、担保、公证等各类中介机构进场,由各类中介机构为民间资金供求双方提供资金供求信息咨询、交易撮合、担保、公证等中介服务,服务中心提供人行征信系统信息接口等便利条件,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登记服务,定期向社会公布汇总的交易信息。服务中心通过审核进场机构资质、要求进场机构事先承诺、严格监管担保基金、要求进场机构和个人定期报告和现场监管、建立风险基金等措施,把风险控制在政府可承受的范围内。

服务中心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借贷自愿,及时了解和掌握民间资金动向,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风险,还可以有效弥补正规金融服务中小企业不足的问题,而且对解决民间资金多而投资难、中小企业多而融资难(“两多两难”)问题,发挥温州充裕而活跃的民间资本优势,引导有序投资,促使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合法化,推进温州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2012年中,已入驻服务中心的机构有:全国知名P2P行业中的宜信、普信(人人贷)、速贷邦和温州本土的攀远经济信息等从事民间借贷融资对接业务的中介机构,以及华东公证处、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温州华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温州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鹿城合作银行等配套服务机构。

我们整体上认同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的模式。它总体上采用了P2P融资模式,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借款者的信息披露要求略显不够,也没有建立借款者信用风险分析工具,会直接影响到风险定价效率。二是对放贷人的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缺位。三是没有建立贷款的二级市场转让和交易机制。四是监管显得薄弱。五是贷款利率不超过4倍基准利率在利率市场化后不是一个必需要求。

我们以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为蓝本,提出如下用互联网金融模式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方案。该方案也借鉴了P2P融资模式。为避免混淆,该方案中设立的P2P融资平台称为“平台公司”。其具体方案是:

中小企业之间有效的民间融资活动,都建立在共同的“信息平台”上,有效民间融资活动的边界也由“信息平台”的范围决定。平台公司应以发展和扩展“信息平台”为导向,主要功能是撮合资金供需双方的交易,起到类似阿里巴巴和淘宝网在B2B和B2C业务中的作用。具体如下:

1.会员交易:平台公司是民间融资集中交易场所,按会员制组织,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自然人均可以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转让和交易严格限制在会员之间。

2.基础设施:平台公司通过为民间融资提供基础设施和各种便利(包括引入标准化合约设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托管清算系统、允许贷款二级市场转让和交易等),汇集和发布资金供需信息,吸引场外民间融资活动主动入场。

3.中介服务:平台公司通过中介机构和个体经纪人,为在场内交易的民间融资活动提供各类中介服务,包括信用担保、信用评级、信用增级、投资咨询、公证以及法律咨询等服务。

4.政策窗口:平台公司负责维护场内交易秩序,对场内民间金融交易进行登记和监测,并在此基础上为政府履行监管职责提供咨询。

可行性分析

1.经济合理性

平台公司定位正面,职能和业务上有创新,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构成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难题,主要原因包括: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信用状况难以准确评估,与资金供给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高,在正规信贷市场上往往成为信贷配给对象;中小企业经营风险高并且难以提供高质量抵押品,本身信用风险高,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如受管制可能覆盖不了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有“短、小、频、急”特点,对正规金融机构会造成规模不经济。

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措施,包括全国性银行成立中小企业金融专营机构以及成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但政府收紧贷款时,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非常突出。因此,民间金融市场一直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在民间金融市场上,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包括非成文的道德和习俗约束、熟人之间相互信任以及社会惩罚(Social Sanctions)作为履约保障手段等,被广泛和灵活地运用,成为缓解资金供需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控制中小企业信用风险以及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重要工具。民间金融利率随行就市,能包括对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升水。但民间金融不规范、不透明,而且做大后参与者之间熟悉程度下降,社会资本的效能降低,容易造成风险事件。

为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民间金融市场需要创新,在交易主体产权合作安排、风险定价和对冲、交易工具和市场机制三方面都需要有新的思路和安排。平台公司本质是俱乐部会员之间相互融资,通过俱乐部合作将个体产权转化为半公有产权。俱乐部会员之间有相互信任,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本,降低俱乐部会员之间交易成本。俱乐部会员合在一起,能分散和规避风险。平台公司通过引入标准化合约设计、托管清算、信息披露制度、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进机构等正规金融手段,能规范交易形式和行为、充分揭示风险和合理定价。

所以,平台公司综合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优点,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整合和规范一部分民间金融行为,定位正面。

2.法律和监管可行性

平台公司在目前法律和监管框架下是可行的。

平台公司的股东数量不超过200个,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但吸收会员的数量不受限制,在发展壮大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在平台公司,资金供需仅在会员之间发生,融通的主要是会员资金,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向非特定投资者开放,具有私募特点,因此不构成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受商业银行法约束和银监会监管,不需获取金融牌照。

3.商业可行性

平台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可行的。

平台公司不赚取任何形式的存贷利差,基本功能是促进会员之间融资互补,并基于相互信任降低会员之间的交易费用和融资成本。平台公司的收入来源是针对会员机构和进场机构的场租费和服务手续费,属于无需占用风险资本的中间业务收入。总体上,平台公司不直接承担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

在平台公司中,作为资金需求者的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高于商业银行的企业贷款客户,但由于参与资格审查,其信用风险低于民间金融借贷者。所以,对资金需求者而言,通过平台公司的融资成本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低于民间借贷利率。对资金供给者而言,通过平台公司的投资收益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低于民间放贷利率,但安全性比民间放贷更有保障。这样,平台公司对资金供需双方均有吸引力,具有发展壮大的基础。

配套机制

平台公司构建合理运行机制以吸引民间资金交易供求双方以及中介机构进场交易。否则,交易量无法扩大,平台公司就无法起到引导民间资金交易公开化、规模化和非人格化的目的。具体配套机制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贷款的风险定价机制

平台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等措施,更充分地揭示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缓解资金供需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只有信用风险揭示充分后,估值定价才能合理。

在此基础上,平台公司可发布不同信用等级、不同期限的中小企业融资利率,作为市场的参考基准。

2.放贷人的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可以考虑由保险公司设计相关的贷款违约超赔保险等保险新产品,对缴纳保费的资金借出人提供本金一定百分比(如20%)的保险。平台公司要充分发挥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积极性,鼓励担保制度创新。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履约保证保险(担保)业务将会大大提高普通民众进场交易的积极性。

平台公司也可以考虑对进场中介机构按其撮合交易额的一定百分比提取风险基金,为一定金额以下民间借贷交易提供保障,类似于一种强制存款保险制度。对进场机构收取的费率可以根据该机构撮合交易的坏账率进行动态调整。为了防止资金出借方和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可以考虑留出本金的一定百分比(如20%)由资金出借方自己承担风险。

但平台公司的资金安全保障机制应满足风险隔离原则。平台公司不直接参与交易,比如向中小企业放贷或购买、持有中小企业债权,本身不为各类场内民间融资交易提供任何担保和增信服务,平台公司仅为由其提供的基础设施服务的风险承担责任。如果前述风险基金因中小企业违约而亏损,平台公司可能遭受损失或有法律风险。为将这种风险控制在可承担的范围内,应完善风险基金的治理结构,特别是促进股权多元化,平台公司承担的损失以其出资额为限,同时应要求风险处置业务按商业原则进行,当然政府可给予一定补贴。

监管建议

平台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通过平台公司成交的借贷各方因合约纠纷要求平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入场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利用平台公司这一合法平台违规从事吸存-放贷业务等。

为防止通过平台公司成交的借贷双方因合约纠纷找平台公司要求赔偿,平台公司需事先公示声明:平台公司对借款人的债务及投资咨询、担保、评级、增信、公证、登记、法律咨询等场内中介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中介服务不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风险自担原则:平台公司内的交易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交易条款由资金供需双方以及中介机构协商确定,对于交易各方的所有违约行为,由交易各方按法律原则承担责任。

为防止进场中介机构利用平台公司这一合法平台违规从事吸存-放贷业务,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完善会员资质管理。首先是制定会员资质,为控制风险,会员要满足一定资质、有一定风险承担能力,比如资产规模足够大、信用评级足够高和有一定金融知识。其次是审查入会申请,实现会员的“优进劣汰”和动态管理,防止会员的“逆向选择”。

二是进场机构承诺。平台公司与进驻的各类中介机构签订合约,要求进场机构承诺严格遵守政府的金融法规,决不违规从事存贷业务,否则要给予一定惩罚措施,甚至送交公检法和金融监管部门处理。

打通“对外接口”

为融通更多资金,平台公司可建立三个“对外接口”。

第一个接口是不满足会员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可通过共同基金投资于平台公司内发行和交易的金融产品,前提是该共同基金是平台公司的会员。

第二个接口是平台公司下设一个融资子公司,可以对外负债,比如发集合债、用会员资产做抵押来融资。

第三个接口是通过集合会员信用、信用增强、相互担保等形式,打通会员向资本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融资渠道,比如推荐优秀会员企业去银行间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等,也可以组织优秀企业互保融资。

■ 注:本文根据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立项资助的课题报告《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一文整理而成。作者谢平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邹传伟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博士生,供职于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海二系西南财经大学经济系博士生。

本文最早成稿于2012年8月,完整版本最早刊发于上海《新金融评论》杂志创刊号。此次刊发得到了谢平等人的授权,有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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