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2019年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8.0%

2019年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094亿元,同比名义增长8.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9%,以下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名义增长)。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4629亿元,增长9.1%。

2019年1-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72872亿元,同比增长8.0%。其中,除汽车以外的消费品零售额337951亿元,增长9.0%。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11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2345亿元,同比增长7.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748亿元,增长9.1%。1-11月份,城镇消费品零售额318614亿元,同比增长7.9%;乡村消费品零售额54259亿元,增长9.0%。

按消费类型分,11月份,餐饮收入4964亿元,同比增长9.7%;商品零售33130亿元,增长7.8%。1-11月份,餐饮收入41896亿元,同比增长9.4%;商品零售330976亿元,增长7.9%。

2019年1-11月份,全国网上零售额94958亿元,同比增长16.6%。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76032亿元,增长19.7%,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0.4%;在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中,吃、穿和用类商品分别增长29.6%、16.5%和19.8%。

201911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主要数据

 附注

  1.指标涵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是指企业(单位)通过交易售给个人、社会集团非生产、非经营用的实物商品金额,以及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网上零售额:是指通过公共网络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和第三方平台)实现的商品和服务零售额之和。商品和服务包括实物商品和非实物商品(如虚拟商品、服务类商品等)。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包括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但不包括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

  2.调查对象

  从事商品零售活动或提供餐饮服务的法人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其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由于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限额以上单位消费品零售额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单位)统计范围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一)每年都有部分企业(单位)达到限额标准纳入调查范围,同时也有部分企业(单位)因规模变小达不到限额标准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开业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单位)的影响。(二)2019年月报结合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2018年8月-12月)结果,对2018年底限额以上单位重新核实认定,对于未达到限额标准的企业(单位)纳入限额以下单位调查范围。

  3.调查方法

  对限额以上单位进行全数调查,对限额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4.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的结果,对2018年11月份以来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19年11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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