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全球趋势

核心提示:社交网络在全球范围内的使用规模与日俱增,在法律职业中产生的影响也褒贬不一。针对这种情况,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简称IBA)于2012年开展了一项全球性的实证调查,有43个国家和地区的60个律师协会或法律协会接受了问卷调查。通过这项调查,国际律师协会了解了包括法官、律师、陪审员、法学院学生、记者以及公众对社交网络的看法和使用情况,分析了社交网络对法律职业所产生的影响,并探讨了如何共同应对这一全球性问题。国际律师协会在全球范围内拥有横跨各大洲的4.5万多名律师和200多个律师协会或法律协会的会员队伍。这也是本次调查活动能够反映国际法律界权威意见的重要原因。本文内容则正是这次调查中获得的一些宝贵数据和看法。

当前,法律职业人员想要避开社交网络对自己的影响是十分困难的。法官们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律师们也经历着通过社交网络与法官或者对方当事人进行互动的情形,陪审员们也感受到通过社交网络获取信息来研判案件时所产生前所未有的吸引力,法学院学生也被卷入到社交网络的狂热之中——他们既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律师和法官的执业信息,又可以利用社交网络与教授进行日常交流。总之,法律职业中的每个角色都感受到了社交网络对自己日常工作和生活产生的影响。

这次问卷调查共设置了31个题目。以下分别介绍调查结果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一、概述

1.你认为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社交网络(以下称社交网络)对法律职业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吗?

尽管超过90%的受访者发现,社交网络对法律职业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但这些挑战并不都是坏事,实际上有75%的受访者认为社交网络带来的好处胜于其弊端。

二、社交网络使用

    2.你认为律师和法官彼此作为社交网络的联系对象(如互加好友)是否可以接受?

近70%的受访者认为可以接受。

    3.如果对前一个问题的答案为“可以接受”,当律师在参与某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过程中与该法官互加“好友”,是否可以接受?

    约有一半的受访者认为可以接受。

    4.律师与对方当事人(没有律师代理)互加“好友”,是否可以接受?

    受访者中认为可以接受和不能接受的人数基本相同。

    5.你认为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是否应当关闭其社交网络账户?

    78%的受访者认为律师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应当关闭其社交网络账户。

    6.律师在被认命为法官之后,是否应当中断与以前的律师同事在社交网络上建立的联系(如互加好友等)?

    60%的受访者认为律师在被任命为法官之后不需要中断这种联系。

    7.你认为一个人当了法官之后是否有必要关闭其社交网络账户?

    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没有必要。

    8.如果对前一个问题的答案为“没有必要”,你认为法官是否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停止其社交网络账户运行?

    在这些受访者中有超过80%的人甚至认为,即使是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也没有必要停止其社交网络账户的运行。

    9.如果你所在地区有陪审团制度,你认为陪审员与案件的当事人、证人在社交网络上建立联系(如互加好友)是否可以接受?

    有一半的受访者认为,这个问题并不适用于他们,因为他们所在地区不采用陪审团制度。剩余的受访者也可以一分为二,其中一半人认为这种行为是可以接受的,其余的则认为不可接受。

    10.如果你所在地区有陪审团制度,你认为陪审员是否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关闭自己的社交网络账户?

    对于在诉讼过程中陪审员是否应当关闭自己的社交网络账户是存在争议的。事实上,使用社交网络可以帮助陪审员之间相互交流,因此对于正确使用社交网络应该进行规范和引导而非一律禁止。可以建议其在诉讼过程中关闭社交网络账户,但不能强制。

    三、发布信息和意见

    11.你认为律师在社交网络上发表对审理其案件的法官的看法或者对于其当事人、代理的案件或对方代理律师的评价,是否可以接受?

    88%的受访者认为不能接受律师在社交网络上针对同案的法官、当事人或者案件的进展情况发表评论或意见。

12.你认为法官在社交网络上对自己裁判的或正在审理的案件中的律师、当事人发表评论或意见,是否可以接受?

95%的受访者认为不能接受。正如数据所表明的,受访者明显对法官在社交网络上的行为要求更加严格。

13.如果你所在地区有陪审团制度,你认为陪审员在社交网络上对所审理案件的法官、律师、当事人或案件本身发表评论或意见,是否可以接受?

在有陪审团制度的地区,绝大多数的受访者回答是“不能接受”。

14.你认为律师、法官、陪审员或记者在社交网络上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实时更新”(但绝无评论意见),是否可以接受?(由律师、法官、陪审员、记者分别回答)

大部分受访者认为,不能接受律师、法官和陪审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进展情况发布“实时更新”“推特”“博客”等信息,但绝大多数人认为可以接受记者有权从事上述行为。这种想法也许是归因于相对于律师、法官和陪审员,记者不是诉讼程序的直接参与者,其使命是准确报道这些诉讼活动,使这些信息为公众所知。相比之下,律师、法官和陪审员直接参与诉讼,因此必须保证自身的公正性并维护诉讼程序的公正。

四、支持法律新产品

15.你认为法官在社交网络上表明自己对某些法律新产品(如书籍、网站、账户)的兴趣或喜好,是否可以接受?

大概有三分之二的受访者认为,不能接受法官在社交网络上表明自己对某些法律新产品的兴趣或喜好。开曼群岛律师协会(Cayman Islands Law Society)认为这个问题因产品性质的不同而存在争议:一个法官支持某一“法律产品”(特别是有具体品牌或以其他方式关联到特定企业),如果将来这些产品所涉及的相关公司进入诉讼,则会引发对法官公正性的质疑。当然,某些产品如判例汇编或研究网站等法律产品,法官可以放心地表达其态度。

五、律师与当事人特权关系

16.你认为律师是否可以基于“律师与当事人特权关系”而建议当事人关闭其社交网络账户?

接近85%的受访者认为,可以接受律师建议当事人关闭其社交网络账户。

17.你认为律师是否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他们之间通过在线社交网络的交流本身并不受律师当事人特权关系的保护?

大概有70%的受访者认为律师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六、审理程序

    18.你认为律师获取并使用在社交网络上发现的关于案件当事人的信息(已经成为公众可知信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是否可以接受?

    超过85%的受访者认为可以接受。受访者认为,如果这些信息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那么它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律师当然也可以将其作为诉讼中的证据;但律师如果以虚假手段获取并使用社交网站上的特定信息,那么这可能意味着该证据不被采纳。许多律师协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以谨慎的态度对待他们发布在社交网站上的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将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

    19.如果你所在地区有陪审团制度,你认为律师在选择陪审团成员时考虑在社交网络上获取的(潜在)陪审员的个人信息,是否可以接受?

    在有陪审团制度的地区,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可以接受。

    20.如果你所在地区有陪审团制度,除常规性的法官指导外,你认为法官是否应当就限制在线交流、如何使用社交网络方面给予陪审员特别的指导?

    在有陪审制度的地区,接近95%的受访者认为确有必要。

    七、公众对律师和司法的期待

    21.在你看来,律师使用社交网络是否使公众对律师的职业化和尊严的信任产生负面影响?

    约有85%的受访者认为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22.在你看来,法官使用社交网络是否使公众对司法部门的公正与尊严的信任产生负面影响,进而损害司法独立?

    有接近40%的受访者认为,法官使用社交网络会使公众对司法部门的公正与尊严的信任产生负面影响,进而损害司法独立。从对这两个问题的回应可以看出,律师和法官使用社交网络并不必然造成对司法公信的负面影响。但是,对律师和法官使用社交网络的目的和范围进行规范和指导仍有必要。

    八、法学院学生

    23.你认为法律教授与学生之间通过社交网络建立联系(如互加好友)是否可以接受?

    85%的受访者认为可以接受。

    24.律师协会在接受新任律师时,是否可以考虑在社交网络上发现的相关信息?

    有超过50%的受访者认为,律师协会在接受新任律师时可以考虑在社交网络上发现的相关信息,有30%的受访者不支持这种做法,另有近20%的受访者认为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这样做。

    25.你认为法学院是否应当告知学生使用社交网络会对其法律职业产生不利影响或风险(如相关信息会被雇主、律协所利用)?

85%的受访者认为,法学院应当事先告知学生这些可能的不利影响或风险。

九、就业

26.你认为雇主在招工时使用在社交网络上发现的相关信息作为评价其工作能力的依据,是否可以接受?

超过70%的受访者认为可以接受,仅有不到20%的受访者不认可这种做法,另有10%的受访者认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这样做。

十、结语

27.你认为在法律职业领域使用社交网络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对于法律职业来说,社交网络的使用既有利又有弊。一方面,它提供了法律信息和资源的查阅渠道,提供了虚拟的法律研讨平台和广告与营销机会,并有助于律师扩大客户范围和职业联络等;另一方面,社交网络的使用缺乏隐私保护、影响司法独立,并存在名誉风险和诽谤嫌疑等缺陷。在本次调查中,超过75%的受访者认为使用社交网络利大于弊。所附图表同时统计了从世界各地收到的“利大于弊”答复的比例。

28.你认为律师、法官、学生参加关于法律职业领域如何使用社交网络的培训并共同研究应当遵守的规则,是否有益?

80%的受访者认为这样做是有益的。

29.你认为当前的法律职业道德准则是否需要适当修改,以适应社交网络对法律职业的影响,或者仍然可以以现在的形式直接适用?

一些律师协会,如巴塞罗那律师协会(Ilustre Colegio de Abogados de Barcelona)认为,当前的法律职业道德标准需要进行适当的修改才能适应社交网络对法律职业的影响,也有一些律师协会,如开曼群岛律师协会(Cayman Islands Law Society)认为现有的法律职业道德标准可以直接适用于社交网络。

30.是否需要律师协会制定关于在法律职业领域使用社交网络的行为指南?

93%的受访者认为,律师协会有必要制定一部关于在法律职业领域使用社交网络的行为指南。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协会(Law Society of England and Wales)认为,法律领域中的各种协会、学会或理事会对于指导法律职业人员使用社交网络起到重要作用,并认为对社交网络的使用进行详细指导是大有益处的。苏格兰法学会(Law Society of Scotland)认为,大多数执业律师和法官将来会逐渐涉入社交网络,因此对社交网络的使用进行规范和指引是很有必要的。

31.是否需要国际律师协会协同各成员协会制定关于在法律职业领域使用社交网络的行为指南?

90%的受访者认为需要国际律师协会协同各律师协会、社团以及委员会等成员协会制定一部关于在法律职业领域使用社交网络的行为指南。

    上述问卷调查的信息十分丰富,也反映出了许多值得关注的问题。例如,所有法律人都无法逃避社交网络的覆盖,因此应当增强法律职业人士的新媒体意识,学习相关知识,提高应对本领,并通过制定工作指南或行为准则等文件来规范和引导对社交网络的正确使用。但无论新媒体技术有多发达,社交网络的使用有多广泛,在法律职业领域,最终都离不开维护司法的公正性与独立性、维护法官的正直与廉洁、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心等根本问题。在新媒体发展风起云涌的时代,司法在积极应对的同时,更应当保持应有的淡定,在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交网络的优势的同时,也要将其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编译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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