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从信用中介升级资产交易平台,是趋势还是陷阱?

热闹闹的P2P和静悄悄的众筹3

从长远而言,P2P的信用中介业务需要从线上转移至线上,并在这个过程中尝试资产类产品交易的可能性。对于资产交易而言,在风控要求、信用评级和运营模式上仍与现行业务的发展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从目前P2P监管政策将出台的环境下,出于平台经营的稳定性,不建议进行金融交易平台的尝试,而是做好自身P2P业务为主。

 

首先来看一组P2P行业的规模预测,截止到2012年末,我国共有P2P贷款公司近300家,放贷规模达到228.6亿元,同比增长271.4%,到2013年放贷规模已经达到680.3亿元。并且,P2P贷款规模未来两年内仍将保持超过100%的增速,预计到2016年中国P2P贷款交易的规模将从2012年的228.6亿元增长到3482.7亿元。

 

最近,软银中国资本(SBCVC)正式注资易贷网,签署千万美元级战略合作协议,这是软银中国继去年投资有利网后在中国投资的第二家P2P平台。而 软银中国投资这家平台,除了看重其做O2O的P2P业务之外,还有其P2P所衍生的其他平台交易业务。也就是说,P2P通过“点对点”的融资建立了信誉与品牌之后,通过自身网络平台的流量,从一个单纯做P2P的交易中介扩展为金融产品的交易平台。

 

P2P做平台,从行业的发展趋势而言,是开辟了一种全新的业务尝试,对于纯民间、第三方,无政府和央企背景的P2P而言,在开展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的,往往会遇到几个困难,一个是金融资产的来源与安全性,一个是自身平台的风控能力和产品的甄别能力,三是资产交易平台和P2P平台的区格。

 

P2P的本质定位:信息中介

 

从本质上而言,基于互联网金融概念下的P2P,其中有一部分是由线下的传统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小贷、担保以及其他具有融资经验的机构,把线下的融资需求搬到线上,并通过一定的宣传来对接线上的理财资金。在这个转移的过程中,机构的线下融资信用通过O2O的方式,也就是线上的资金,线下的业务来实现较低的风险和不良率。

 

从P2P的监管要求来看,高层的定位是做信息中介,而这种中介是不能承担保本、保息的投资承诺的,因为,一旦提供这种承诺,就容易产生吸收资金,期限错配等类银行的融资特性。实际上,现在的P2P也正是在完成银行投入产出比不高的个人和小微业务,例如一些细分行业的融资需求,由于银行涉入的成本高,标准严,信贷额度有限,往往不能满足所有的融资需求,而P2P在目前是一种直接融资的尝试,降低了投资者和融资者的门槛,简化了业务流程,也间接解决了部分线下融资中介的杠杆问题。

 

P2P本质上是一种中介平台业务,交易双方在平台上自由成交,而平台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必要的时候提供一定的追索帮助。但是,在中国现有的信用生态环境下,这种只做线上的平台交易的P2P相对而言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状态,在部分大城市存在一定的生存空间。但是,就中国破碎、不完整甚至一定程度上失真的信用情况而言,P2P从平台交易衍生为类担保交易也就不足为奇了。一方面,平台为客户的理财资金提供一定程度上的担保,另一方面,融资需求者也需要向平台提供一定的担保。

 

新趋势:做交易平台

 

在这种情况下,P2P从信息中介的概念,升级到做资产交易的平台,从发展路径上看似完整,因为P2P可以在融资端进行更多的资产配置选择,从单纯的服务于小微企业到更多的资产类项目,比如安全性较好的信托、资管以及小贷资产。但是,需要明确的是,做信息中介的P2P和做资产交易的P2P,需要掌握的风控能力和业务模型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而且,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上,P2P和资产交易平台需要进行一定的风险隔离。

 

从近期的兼顾趋势看,金融机构之间在资产交易方面的交易风险明确和隔离成为一个主要的风控制约因素,如99号文中明确表述信托公司不得通过第三方理财公司销售信托产品,以免造成收益的夸大和风险上的传递。而P2P如果从做本行业的信息中介升格为资产交易平台,那么在资产端的产品评级、安全审核以及平台的风险明确上,需要建立明确的责任机制。

 

P2P做交易平台,需要达到一定的信用阶段。为什么,P2P从最开始的纯线上尝试到如今比较普遍线上、线下相结合模式,其实是一个在逐步积累信用的过程,而这个信用是P2P平台的中介信用,也就是投资者通过平台“保本保息”的显性或隐性的承诺来实现了信用互动的过程。而做资产交易平台,首先就需要建立一个信用的过程,对于P2P平台来说,只有通过P2P业务的信用来嫁接给交易平台,从而实现交易平台的功能。

 

一般而言,做资产交易平台,需要具备更多元化的金融资产审核和风险防范能力一方面要加强平台自身的风险隔离建设,特别是明确投资者的风险文化,因为对于P2P平台的交易类业务而言,不再是提供某种显性或者隐性的担保了,而是通过某种严格的产品准入和信用评价来实现准入关的资产选择能力,如果只是寄希望于通过大额的资产交易来做大P2P平台的业务规模,以带动线上流量和线下的市场影响,那么很有可能在风险认知和隔离上走入误区。

 

资产交易的旺盛需求

 

国内资产交易的需求广泛存在,一方面是中小企业融资缺口巨大,且银行业需要剥离由于地方融资平台累积的不良资产、受《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所限的非标资产和受巴塞三要求的资本金补充需求,另一方面是国内投资渠道有限和国民收入增长(理财产品的繁荣为表象)导致旺盛的投资需求。

 

P2P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类型,主要是利用了线上的理财资金流量和线下的融资需求项目,并在两者的配对需求之间做一个较好的商业嫁接。对于资产交易而言,同样可以适用这个逻辑,但是,两者在风控要求、信用评级和运营模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各种类型来看,主要还是通过与电商、社交平台所绑定的互联网平台来实现了较低阶段的金融产品的销售,比如货币市场基金、保险产品、票据贷以及其他流动性和安全性较好的金融产品。但是,对于传统的金融资产类产品,如证券化、应收账款、信贷资产、票据、收益权等传统金融资产而言,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不能提供较为全面的信用审核和交易跟踪类机制,也缺乏这种大额资产类产品的信用担保机制。

 

做好本源,再谋发展

 

在做好本源业务——P2P的同时,在平台建立了较好的市场信用基础上,出于P2P业务规模发展和市场融资需求旺盛之间的搭配,P2P可以在某一两个细分的,熟悉的行业上建立资产交易平台的尝试,但是,即便如此,也需要将这种大宗的,带有P2B特色的业务进行独立的分账管理,风险隔离,并做好线下的担保防范约束。

 

目前p2p的发展趋势而言,p2B很有可能成为另一种趋势,未来还有B2p,甚至是B2B的可能,这是由于目前的p2p的监管环境还是比较宽松的,只要你不非法集资,不搞自融,不建资金池,进行资金来源端和投向端的开源创新是非常有可能的。从这个角度而言,在p2p明确的监管细则没有出来之前,它的资产外延式配置的能力和潜力都是较大的。

 

从长远而言,P2P的信用中介业务需要从线上转移至线上,并在这个过程中尝试资产类产品交易的可能性。从目前P2P监管政策将出台的环境下,出于平台经营的稳定性,不建议进行金融交易平台的尝试,而是做好自身P2P业务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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