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文·米勒(Gavin Millar),伦敦城市大学调查性新闻研究中心董事,欧洲委员会(Council of Europe)表达自由专家,主要研究领域是诽谤、隐私、侮辱与新闻管制等。《新闻法与人权》(牛津大学出版社,2009)的作者之一。
加文代表媒体参与了被视为隐私与言论自由关系平衡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Re S案件,以及确认公正审判权利的Re BBC案件。他还在Re BBC的[2010] ,被视为公正审判的权利。他领导的其他案件还包括:关注网络诽谤的Jameel (Yousef) 诉Dow Jones案 [2005],关注报道权的Roberts诉Gable 案[2008],关注保护新闻提供者的Mersey Care NHS Trust诉Ackroyd (No 2)案 [2008]和关注新闻管制的Trinity Mirror诉Croydon案[2008]。
近年来他曾代表英国媒体在很多诉讼:在R(在Mohammed Binyam的应用)诉英国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案[2010] ;英国安全局/军情五处(MI5)的一名前成员寻求出版一本关于他在那里工作的时间在A 诉 B(调查权力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案[2010] ,一个电台记者挑战英国通信办公室(Ofcom)的冒犯执政, Gaunt 诉Ofcom案 [2011] 。2011年他成功保护星期日镜报(Sunday Mirror)在Rio Ferdinand 诉 MGN有限公司案[2011]不遭反对。在R(英国天空广播公司的应用)诉中央刑事法院案[2012]。这个案件正在送交给最高法院。
在2012年4月加文赢得了重要诉讼R(卫报新闻传媒有限公司应用)诉威斯敏斯特市(裁判法院)案[2012] ,确认了记者有权利看到关于刑事诉讼的文件。
在2012年5月他代表各种新闻广播(英国天空广播公司的应用)在R 诉Chelmsford Crown Court案[2012] (管理)。加文在Leveson诉讼代表电讯报媒体集团。他代表Glenn Mulcaire在诉其他人案。
加文被称为在“2012年英国“卫报”媒体”最有影响的100人之一。
Gavin Millar(凯文·梅勒):
非常感谢给我这个机会在论坛上发言,我非常荣幸能够有这个机会,也确信这次论坛讨论的成果将会非常的成功。
信息交流相关的技术手段,的确从原则上讲,和传统的表达形式没有太大的区别,也就是和传统的,像报纸这样的媒体形式,从原则上讲没有区别的,包括权利、材料、内容放在一个版面上,然后另外一个人打开这个版面,看看今天这个版面上相关的内容,和阅读传统报纸,从原则上讲是没有差别的。当然,很重要的一点是内容到底是什么、材料到底是什么,也就是传播的材料是什么,无论是互联网,还是报刊,传播的材料是什么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西欧,对信息传播的规制,包括在互联网上信息传播的规制有一个基本的理念作为出发点,就是信息传播者A和信息的阅读者B都有基本的权利。A作为信息的传播者,信息、观点和想法向世界进行传播,传播的手段是通过互联网这种媒介。而B作为阅读者,在这个过程中的权利是获得信息以及想法和观点,他通过阅读版面上的信息获得这些信息和想法。当然,整个公众作为B,其实都是有这样的权利。
在西欧有这样一种认识,就是这些权利不光是在欧洲各国国内的法律得到认可和承认,实际上在国际法层面上,各个国家也有相应的义务,要遵守国际法对于这方面所进行的规定。联合国的《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也保证了传播者和阅读者的权利;在西欧,《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也保证了双方的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一些干扰的因素可能会对此形成干扰,也就是刚才我所提到的在互联网上发布材料,然后被人阅读的过程有可能受到干扰。我们可能会在论坛稍候时会涉及到这个问题,比如第三方发现者C对发布的内容要投诉,理由是发布的内容伤害了自己作为第三方C的权利,比如他的名誉权或者隐私权。这个主张有可能是依据网页当中所刊载的材料所提出的。
第一,在欧洲,这样一种主张跟报纸上的材料刊载以后发生的主张没有什么不一样,也就是说不管是程序、实体都是一样,需要去承认整个传播这种形式无非只是介质不同,其他都是一样的。
第二,互联网服务商可能会把这个文件进行移除,如果这个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接到了一个举报,或者他自己主动认为这个内容是非法的,他认为有损害别人名誉的情况等等,可能会去移除相关内容。
第三,公权力机构,包括政府,可能也会希望去干预,从而避免其他公众成员读到这些内容。
我们待会儿会更详细地讨论这些各类案件。
在这里想强调,在欧洲,以上三类中的每一种,如何判断在这个情况下行为的法律依据,以及这个行为本身必须要符合我刚才所讲到的《人权法》,也就是《欧洲人权公约》所要求的人权法,也就是各国的国内法,以及法官的判决和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要在整体的人权框架之内来进行。因为人权框架是给予人们的言论自由,以及信息自由、隐私权奠定了一个最低的标准。国家本身并没有人权,是有义务、有权利,也有责任,要代表公众来干预相关情形,比如要保护儿童,使他不要受到淫秽或不道德内容的影响。如果有一些网上刊载的内容实质性影响国家安全的话,国家也会进行干预。国家必须要能够为他自己的干预行为依据社会目标进行辩解,能够说出其合理的理由。
在第十条之下有一个强烈的推定,这个推定就是双方,即A和B的权利,就是说网上发布者以及读者必须要在欧洲得到强力的保护,因为他们在行使基本的表达自由权。如果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来干预认定这个材料违法,或者政府行使法定的职权,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基础。同时要目标合法,而且这种合法性要合乎人权的法制规定,比如要保护隐私、国家安全,或者是秘密信息等等。
在一个民主社会当中,要让这种手段和它所要达成的目的比例适当。如果法院要去支持这种对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干预,要去评估这种情况如何,是否足以引起国家的干预。
在国家安全方面,我们从最近一些情况当中,特别是在英国和美国近期事态发展当中也可以看到,国家是可以去获得互联网使用相关的信息,这样它们就可以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那边知道读者和上传者都在做些什么。即使这样的事情发生的话,这种信息的获取也是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授权,而且这种职权的行使应该由独立的法官来加以监控。如果有一些个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应该有权利在一个独立的法官面前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国家安全局获取数据的丑闻出来以后,英国和美国有几个人和权利组织进行起诉,他们去测试这些国家干预行为的合法性,以及人权法的落实情况。
我在这方面主要关心的是记者的工作,我主要想讲一下在互联网上记者的风险是什么?
比如侵害名誉权,有一些有钱有势的人可能会说自己的名誉受到了记者上传到网上内容的侵害。当然,记者的主要道德责任就是应该有清晰明确的信息,要找到真相,同时要发布真相。而不管批评的到底是什么人,不管是政界、商界的领袖也好,或者是惯犯大盗也好,不管是什么样的人,都应该像刚才那样做。
很多情况下,在《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规制之下,记者在有一些领域发现调查起来比较难,比如政府的不当行为,非常的秘密,记者要想找到事实真相是很困难的。大型企业的不当行为也是如此,还有就是有组织的犯罪也是一个例子。
在多数情况下,记者如果被诉侵犯名誉权的话,有责任去证明这个报道是真实的,而法官也可以认定这个内容是符合公众利益。如果记者能够证明他是负责任的来行使符合新闻道德标准,同时也做了相应的工作来进行调查研究,这时候可以免予承担责任。有的时候,法院可能判决记者不用为新闻的真实性来承担责任,比如如果有原告的犯罪行为或政府的腐败行为。这样一个过程要求记者应该找到权威、可靠的新闻来源,最好能够有文件支持的新闻来源。他们也必须要去证明他们是从这些权威的来源获取了信息,然后把这些信息刊载在文章当中。同时这个条款应该是平衡掌握,既是让记者去证明,同时也让原告回答相关的问题。
可能最重要的就是要去检查这个事实,他们必须竭尽所能在去发表一个他自己证明不了真实性的文章之前要做足功课,也就是说你既然写了这篇文章,就要告诉读者我有这些关于这个人腐败的证据,并不是说他犯了腐败罪,他有罪没罪,读者看完自己想。当然他的答案是他没有搞腐败,作为记者,出于公众的利益,会说有一个通过调查表现出来需要公众去讨论的问题出现了,这在欧洲是非常重要的。记者在有些案件当中要想要达到这样一个负责任报道的义务还是比较难的,因为有一些案件或者有一些情况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同时东欧最近有一些案件,比如记者水平不高,他们就被欧洲人权法院认为是没有达到这种负责任报道的义务,没有能够做好调查的工作,没有搞清楚事实之前就发表文章。但这是一个新的判例在发展的领域,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人权法》和《新闻从业规范》。
这些抗辩的理由既适用于纸面媒体,也适用于网络媒体,也就是说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这些内容发表出来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出于侵害名誉权的案由去告记者。但是保护也好还是怎么样也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也就是说一方面要有言论的自由,但另外一方面要负责任地来报道,不能够信口雌黄,不能无中生有。如果那样的话,可能要承担民事或刑事诽谤和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我要想讲的话,能讲很多很多,但时间非常有限,我就先讲完我这15分钟的内容,谢谢大家的聆听,有机会我还会再发言。
朱莉安·菲利普斯(Gillian Phillips),《卫报》法务部主任。2000年,菲利普斯加入《泰晤士报》,在《泰晤士报》工作9年。在此之前,菲利普斯任英国法律学院(College of Law)高级讲师,主要研究诉讼法、刑法与劳工法。此外,1987至1996年,菲利普斯任BBC助理律师,并在Clifford Chance律师事务所取得律师资格。
Gillian Phillips(朱莉安·菲利普斯):
非常感谢。我想从实务角度做一个介绍,我觉得说是法律工作里,我的工作是最好的,因为每天都有各种各样的挑战、各种各样让人兴奋的事情。就像刚才我在自我介绍时说的,我是《卫报》编辑法务主管。大家知道《卫报》并不只是出报纸,还有网站,这个网站是全球性的,还有专门的美国版、澳洲版。当今我们并不只是研究出纸质的报纸,而是24小时国际性的运作,这样也会给我们带来很多实务方面的问题。
有一个初步的问题,我们为什么说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有了智能手机和互联网以后,任何人都能够去获得新闻,但并不意味着传统的新闻机构就没有什么用武之地了,信息仍然是社会的氧气,如果大家不知道社会当中发生了什么,统治者的行为被隐藏起来的话,公众就没办法对于社会的时事进行有意义的讨论,因此新闻机构发挥了作为公众“耳目”这样一个关键的作用,使得这些当权者无法隐藏,同时让信息的自由繁荣发展。就像凯文一分钟以前跟大家讲到的,一般想暴露这些不当行为的话,也就这两种方式了,也就是这种渠道必须要得到保护。今天的法律要跟上社会媒体发展的速度。
智能手机,以及大家每天在街头亲眼见证事件进行采集,这对法律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现在的法律在当今数字技术24小时采集的时代已经落伍了,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新闻机构在现代公民社会中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新闻工作者在采集新闻时面临什么样的风险呢?讨论这个问题时,我分成了五个部分,逐一会进行介绍。
第一,个人的人身安全。从全球角度来看,作为一个新闻工作者,事实上这个职业的风险比以前更高了。根据保护新闻者委员会统计数据,在2012年,有72个新闻记者因为他们所做的工作而被杀害,也就是因为他们做新闻采集而丧生。任何一个采集新闻的机构必须要有相应的机制和步骤,对这样的风险进行评估,以确保不把记者派往那些有人身风险的地方。当然有些时候他们需要去战地进行采访,但必须要采取恰当的保护措施。
第二,刑事指控,也就是编辑或记者触犯法律,被判监禁。这个问题非常难以把握,有的时候新闻工作者觉得自己有这样的公众利益作为驱使,要突破法律。在英国,有相应的法律是针对新闻者的刑事责任而设立的,比如受贿或者对电话、电脑进行窃听,或者是煽动仇恨恐怖主义、泄露国家机密等等。实际上这些问题很难用公众利益来进行抗辩,所以这些新闻工作者如果触及到这些底线的话就会触犯法律,所以必须要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教导,让他们知道有这样的刑事风险。
英国最近出版了一系列的检控工作也就是检察官对新闻工作者进行检控的“指南”,指导检察官如何面对新闻工作者用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的情形。在2004年,欧洲人权法院指出:对于媒体工作者进行的刑事惩罚必须要考虑到《欧洲人权公约》第十条的规定,考虑到有没有基本的权利受到侵害,比如是否涉及到煽动种族仇恨,否则的话这样的刑事制裁会导致寒蝉效应。
第三,民事的法律责任。刚才凯文也提到了隐私、数据保护,以及保密的破坏,还有对信息来源的保护,对提供线索人的保护,这也是涉及到相应的民事责任。
还有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也是我们这次论坛要讨论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互联网上的告知和移除的做法。目前在英国和美国,关于告知、移除方面也都没有成熟的做法。比如要把第三方的材料在自己网站上进行撤除,因为这样的材料侵犯了版权或者侵犯了名誉、隐私,但这个问题很难把握,即什么是告知,因为有的时候是转载,并不是发布人或者发表人,但因为告知的问题,变成了发布人,目前这种问题上,在英国、法国还有很多的混淆。最近欧洲委员会也出台了一个新的指令,希望对告知、移除适用于网络上的非法内容进行了澄清,我们也对这个指令的效果在观望。
还有另外一个风险是规制监管的问题,监管制度对伦理和道德的问题进行了规制。比如在英国,大部分的报纸必须要遵守媒体委员会制定的行业守则,对于英国全国性或地方性新闻机构都是适用的,虽然它不是法律。这些准则包括准确性,不能够使用窃听装置,不能够给提供新闻线索的人付费等等。如果你写一个对某人不利的报道,要相关人对你的报道作出回应才能够发表等等,这些都是相应的新闻职业操守,也是必须要遵守的,如果不遵守这些操守,也是一个风险。
《卫报》除了要遵守刚才讲的这一套行业通行的职责守则之外,还有自己内部的编辑准则,要求更高。所以有很多的领域、很多的考虑,我们必须要充分意识到在发布内容之前必须要充分的注意到。
另外一个风险是所谓的名誉风险、商业风险,因为我们也是商业机构,如果作为《卫报》集团经常触犯底线的话,我们的声誉,我们的业务,也会受到冲击和影响。我们听到过之前有的新闻报纸因为采取了非常恶劣,甚至是违反刑法的业务方式而被迫关闭的先例。为了应对这样的风险,我作为《卫报》内部的律师,要对编辑的内容进行法务的把关。以前的问题比较简单,以前的按照法律规定也相应简单,而且那个时候媒体的生态格局也相对简单,报纸也不是那么多,那个时候大家可能想得更多的是赶在发稿截止日前把稿子弄好,但是现在我们要24小时不断地滚动出版,而且我们是全球性的媒体,而且我们还有数字的平台,我们法务的问题就变得更加严重或复杂了。我们作为内部法务律师需要面对这样的挑战,而且这种风险在与日俱增。尤其我们不仅可能会在英国国内成为被告,甚至在世界各地都可能会成为被告,因为我们有数字平台,我们发布的任何内容都可能在另外一个区域被下载,成为诉讼的理由。在我过去的五年经验中,《卫报》在津巴布韦、伊拉克、法国、希腊、意大利、巴基斯坦都曾经被人告过。这和以前我们只有书面或纸质报纸的格局完全不一样,那时候成为被告,最多就是在英国国内做被告。
数字平台也形式多样,包括手机、黑莓手机这些不同的数字平台上进行发布,我们还有youtube频道,就是专门发布《卫报》视频的内容。这些东西都要进行妥善的管理,充分的考虑到风险,我们也在努力地应对。
反过来看,好的地方可以感到鼓舞,这种全球性的出版格局,也就是《卫报》的业务模式,考虑到当年维基解密的事情之后,维基解密借助了《纽约时报》和其他欧洲一些报纸发布机密的信息,当时《卫报》利用全球性的格局就比较谨慎,没有自己抢先去发布这样机密的信息,先看《纽约时报》有没有报,等《纽约时报》报了之后我们再跟进,或者等西班牙的报纸报了之后我们再跟进,因为西班牙这方面管得比较松。如果跟以前各自为政孤立的局面相比,我们现在也有相应更大的自由度,业界的同行、其他辖区的报纸或媒体的处理方式也给了我们更多的保障。
刚才凯文也提到了负责任的报道作为抗辩的情形,就是说在出版发布之前需要和当事人了解情况,核实实施,而且在核实事实时要恰当提出问题,确保当事人能够理解问题,也就是新闻工作者在发布之前要通过问恰当的问题去核实情况,这才能够称之为负责任的新闻职业方式,而且还要保护信息的来源,如果信息来源是保密的,或者提供信息者不希望身份被泄露,我们一定要做到这样的承诺。当然有很多实际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做到这一点保护信息来源。比如现在大家上网、用电子媒介都会留下记录,以前可能去和线人会面,是单方面私人会面,不会留下任何痕迹,不会留下电子记录被人追踪,但现在的情况很难做到,即使你删除相关的电子文件,仍然会有蛛丝马迹可以被跟踪,很容易被查到。
《卫报》在维基解密之后,和最近斯诺登事件之后,注意到有这种情形,就是我们给我们的记者购买了一次性的手机,这些一次性手机可以随时用随时扔,有助于避免留下更多的痕迹。这是我们一种非常务实的方式来保护信息的来源。
刚才我是作为《卫报》内部的律师介绍一些方法,来帮助我们捍卫风险,不受风险的侵胁。但现在有的时候也会雇一些兼职或自由职业的记者、新闻工作者,无论是全职的记者,还是兼职的记者,我们都需要对他们进行妥善、充分的培训,让他们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谢谢!
冬子津,男,作家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特聘院外导师。研究法治和民间组织。曾在伦敦大学学习欧盟法学,并在卡迪夫大学、杜克大学、鲁文大学等访学。发表《辅助性原则解释》、《过失相抵论》、《荀悦的营养》、《汉德的激情》、《伯克的理性》、《塔列朗的菩提》等论文和文章。
冬子津:2003年的时候,我在卡迪夫参加了一个会议,是讲新闻传播和道德的关系。当时我问一位先生,印象当中长得特别像梅勒先生。我说谁对英国媒体的影响是最大的?他告诉我,是CNN。但是我想现在对于一个国家的媒体来讲,可能全球的互联网已经成了一个最大的影响者。刚才听到梅勒先生和朱莉安·菲利普斯女士各自从自己的职业角度谈了一些互联网传播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跟这一阶段专题谈到的国家、个人和组织之间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我自己理解,群己的权界不仅仅是在互联网领域,在整个社会领域都会非常非常重要。群权就是指政府的权利,而己权就是私权,即个人的权利。
中国一直有这样的传统,孟子说:仁政史自荐。即好的一个治理必然是有这些泾渭分明权利的划分。而当年有记者问严复,说你研究法制比较精纯,如果让你用一句话来概括西方的法制,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原则?严复没有犹豫,他说:“一言述之,群己权界”。也是讲权利边界的重要性。
落实到互联网上,我觉得现在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无非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宪法和行政法层面的言论自由及其限制的问题。第二,涉及到民法上的言论自由及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第三,涉及到刑法上言论自由和诽谤罪关系的问题。涉及到这三个领域。这三个领域里现在越来越呈现出一些比较丰富的、实践的问题。比如从宪法和行政法角度,对于互联网的规管,以及权利制度保护方面,大家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了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现在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修订一部《互联网信息安全保护条例系》,这个条例各方面都非常关注,也非常重视,也在网上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于政府采取的规管措施,当然里面有好几招,对这些招都提出了好多的不同意见。当事方到网上去之后,两天时间大概就有七千条,其中一半以上意见都对这些措施表示反对,所以这个条例现在仍在研究当中。对于表达的自由以及合理的规管中间这个平衡到底怎么把握。
我听说现在在互联网上已经不发挥作用的词汇有1500多个,好像每年还以一定的速度在增长。这样的话是不是构成了对个人言论表达自由的限制?这样一个管制的措施是否能够持续,我觉得都需要研究。这是从宪法行政法的角度来说。
从隐私保护角度来讲,前些日子又有微信在传关于杨澜的事情,很八卦,谈到杨澜在哪里有什么样的情人,以及她为什么不能去美国,以及她作为美国籍的人为什么能当中国人大政协委员,还有很多方面的问题。我觉得谈到的这些信息都非常具体,那么这些信息即使是真实的,也涉及到杨澜同志隐私的保护问题。杨澜当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的途径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当然如果这些本来就不是事实,而是捏造的谎言,可能还涉及到刑事法律的问题。
另外一个例子,前些日子微信传的关于有一个高官喝人奶的问题,这可能会造成刑法上的犯罪。我和同学在谈论这件事情时,同学引用了英国作家奥斯卡·瓦尔德一句话,说“有一件比诽谤更可怕的武器,就是事实。”也就是说,如果他说的是事实,是不是就可以公开地进行传播?这个问题也特别值得讨论。
反正是互联网带来的问题,尤其是现在大数据带来的问题,形成了越来越大的挑战。记得前些日子听到一个消息,说国家统计局对阿里巴巴某些问题非常敏感,国家统计局领导说CPI这个东西是国家统计局搞的东西,我们是不是可以去申请专利,用专利的形式对国家的CPI进行保护。给你带来什么样的感觉?就是说作为政府的机关都开始在这样巨大压力和竞争挑战之下使用一种私权保护的方法来对自己本来的行政管理职能进行管理,我觉得这也是非常值得深思的问题。
总体来讲,刚才梅勒先生和朱莉安·菲利普斯女士实际上都从比较具体、微观的角度去透析互联网对于公共传播隐私和保护规则方面进行了阐述,我听了之后感觉到很受启发。
在这里还有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关键词,公共利益。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是一直非常有争议和有挑战性的。曾经有人建议对公共利益这样一个词在法律上把它作为一个界定,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比如征地拆迁,《新征地拆迁条例》中提到: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能够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这个公共利益在很多场合被滥用,比如在旧城改造当中就非常模糊,旧城改造确实涉及到一些公共利益的问题,但是旧城改造往往和商业的开发密切关联。所以在这个过程中怎么样界定好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之间的界限,也应该是深入讨论的一个问题。所以我希望在下一阶段自由的发言讨论当中,在互联网上,以及在新闻传播当中,怎么界定公共利益,建议大家多做一些讨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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